1974 年员工生活成本(救济)法案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4年12月31日
1974 年《员工生活费用(救济)法》内容部分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生活费补贴。 3 A. 除了根据第 3 条受理的生活津贴之外的生活津贴。支付生活津贴的责任。支付生活津贴的时间。要求收回或延迟支付生活费津贴。生活费津贴构成工资的一部分。保存某些权利和特权。惩罚。废除。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974 年《员工生活费用(救济)法》。 1ACT NO. I OF 1974 一项规定向雇员支付生活费用津贴的法案。鉴于向雇员支付费用或生活津贴是合宜的,1973 年 12 月 31 日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雇员费用的附属事项。特此制定如下 1973 年生活(救济)法。 (2) 它应立即生效。 (3)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情况, (a) 生活费津贴是指 2 根据本法的规定支付的金额 (b) 雇员是指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雇用的任何人,根据任何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的服务或学徒合同,在企业事务中或与企业事务相关的任何熟练或非熟练、智力、技术、文书、手工或其他工作,以及包括下岗时的此类人员,但不包括 3 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已经或可能已为其提供津贴的人员,该津贴旨在提供救济(c) 雇主,就企业而言,是指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人,无论是代表他自己或任何其他人,雇用任何雇员的任何人,包括 (i) 一个或多个机构, 是否包含(ii) 对企业事务具有最终控制权的人,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或任何企业的事务委托给任何其他人(无论称为管理代理人、董事、经理、代理人、主管、秘书、所有者代表或任何其他名称)、此类其他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对所有者负责监督和控制雇员或支付其工资的任何人和 1974 ,见盖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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