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 年铁路(地方当局、税收)法

相关行业:消费税/税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41年11月26日
铁路(地方当局、税务)法,1941 年 内容 简称和范围。定义。铁路对地方当局征税的责任。修改现有的税收责任。保存。铁路(地方当局税收)法,1941 年。第 1 号法案。 1941 年 XXV 法案 规范铁路财产应在多大程度上由省内当局征收的税款。鉴于 2 为中央政府的目的而归属于政府的财产,作为铁路财产,应在多大程度上对省内当局征收的税款负有责任,这是适宜的规定 1941 年 11 月 26 日 1. 简称和范围. (1) 本法可称为 1941 年铁路(地方当局,特此制定如下税收)法。 3(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2. 定义。在本法中,(a) 地方当局是指 1897 年总条款法(1897 年第 X 号)中定义的地方当局,包括任何合法有权或受托控制或管理任何用于维持看守人的基金的当局(b) 铁路管理具有赋予 1890 年铁路法 (IX of 1890) 第 3 条第 (6) 条中的表达的含义。 1关于目标和理由的陈述,见印度公报,1941 年,Pt。五,页。 130 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见同上,第194. 该法已适用于俾路支省,见 1942 年 2 月 5 日第 20F 号通知,1942 年印度公报,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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