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中央存款法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01日
中央存款法,1997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压倒一切的效果。中央存管系统。中央存管机构不得成为发行人等的成员。在簿记系统下转移。记账转移对受让人的影响。如果按照指示行事,则中央保管机构免除责任。提供信息的中央存储库。由发行人发行的红利。禁止纠正中央存管登记册。入账证券的质押。发行人对证券的合并或细分。发行或发售证券的规定。将非股权证券转换为股权证券。签发巨型证书。检查中央存款登记册。记录进入的初步证据。借入或借出证券。保密义务。允许的披露。访问计算机系统的规则。中央存管处为登记官、管理局、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供协助。未经授权处理记账证券 提名和传输。使用中央存管系统结算证券交易。登记官和管理局要求提供信息或任命检查员的权力。罪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法院对罪行的认定。罪行不可辨认。处罚和罚款或处罚的判决。审查和上诉。管理局在法律程序方面的权力。修订 1984 年第 XLVII 号法令。中央保管机构有权制定法规。...
1997 年中央存款法pdf预览版
1997 年中央存款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