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 年森林法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27年09月21日
1927 年《森林法》内容序言。第一章预备章第二章。 OF 保留林 简称和范围。解释条款。保留森林的权力。省政府通知。林权应计酒吧。森林定居点官员的公告。森林安置官员的询问。森林安置官员的权力。权利的消灭。处理与轮垦做法有关的索赔。取得被主张权利的土地的权力。对牧场或森林产品权利要求的命令。由森林安置官员制作的记录。记录他承认索赔的地方。承认行使权利。权利减免。根据第 17 条提出上诉。辩护人。声明森林保留的通知。对根据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5 条或第 16 条通过的命令提出的上诉。在森林附近发布此类通知的翻译。修改根据第 15 条或第 18 条作出的安排的权力。除此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保留林获得任何权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的权利。在保留森林中停止道路和水道的权力。在此类森林中禁止的行为。不再保留宣布森林的权力。 28 村庄森林的形成。第三章。乡村森林第四章。 OF 受保护的森林 受保护的森林。发出保留树木等通知的权力。在邻里公布该通知的译文。为受保护的森林制定规则的权力。对违反第 30 条规定的通知或第 32 条规定的规则的行为的处罚。本章没有禁止某些情况下的行为。第五章对非政府财产的森林和土地的控制 为特殊目的保护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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