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堡(保护景观)条例,1966 年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6年01月27日
伊斯兰堡(保护风景)条例,1966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其他法律的运作。保护景观。惩罚。无证逮捕的权力。犯罪的认定和复合。罪行应即审即决。管理局官员的某些权力。请求警方协助。某些人被视为公务员。赔款。司法管辖区。豁免权。制定规则的权力。伊斯兰堡(保护景观)条例,1966 年。第 1 号条例。 1966 年 III 号 1966 年 1 月 27 日 一项规定保护伊斯兰堡景观的法令。鉴于规定保护伊斯兰堡的景观是有利的,并且鉴于宪法第 131 条第 (4) 款规定,中央立法机关有权就伊斯兰堡首都直辖区未列举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宪法附表三,鉴于国民议会休会,总统确信存在需要立即立法的情况,因此,在行使宪法第 29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时,第 131 条第 (4) 款以及为此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法令 1. 简称、范围和生效日期。(1) 本法令可称为伊斯兰堡 (保护景观)条例,1966 年。 (2) 它延伸到伊斯兰堡首都地区。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东西,否则 (a) 景观包括土地、土地、粘土、岩石、巨石、木瓦、鹅卵石和土地表面上的任何其他物质,以及草、杂草、灌木、树篱、植物、立树、灌木丛和所有肉眼可见的自然美景以及 (b) 所有其他词语和表达具有 1960 年《资本发展局条例》(1960 年第 XXIII 号)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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