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谟和克什米尔(财产管理)条例,1961 年

相关行业:一般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1年02月13日
查谟和克什米尔(财产管理)条例,1961 年内容。简称、范围和开始。将财产归属于联邦政府。管理、出售或出租物业等。裁决纠纷。上诉。修订。销售收益的存款等。销售证明。法律诉讼的障碍等。追讨欠款。制定规则的权力。最终调整账户。经理和某些其他人是公务员。 1. 2. 3. 3 A. 3 B. 3 C. 4. 5. 5 A. 5 B. 5 C. 6. 7. 查谟和克什米尔(财产管理)条例,1961 年。第 III 号条例1961 1961 年 2 月 13 日 一项法令,将 1947 年 8 月 15 日归属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某些不动产归属中央政府,并就与之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鉴于 1947 年 8 月 15 日,在巴基斯坦境内有几处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于查谟和克什米尔 1 州,或查谟和克什米尔大君或 Poonch 大君鉴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宪法地位自该日起发生了变化,引发了关于其合法性的国际争议,鉴于上述财产因缺乏照顾而遭受痛苦,因此,根据第七天的公告1958 年 10 月,总统为行使所有权力,为此感到高兴,制定并颁布了以下法令 1. 简称、范围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称为 1961 年查谟和克什米尔(财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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