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6-1995 关于现成旅游商店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5年
1995 年 3 月 17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现成旅行商店的法令 被任命处理贸易和工业部权限范围内事务的部长的陈述受 1994 年 11 月 28 日法案 (1080/94) 的约束关于现成旅游商店: § 1 须在现成旅游商店登记册中输入的信息 以下必须在现成旅游商店登记册中输入: 1) 私营企业家的全名、邮政地址、公民身份和业务营业地点的名称、可能的辅助营业名称、贸易登记号和邮政地址; 2) 芬兰社区或基金会的企业名称、可能的辅助企业名称、商业登记号码和营业地点的邮政地址; 3) 外国企业家在芬兰注册的分支机构的商业名称、贸易注册号和邮政地址; 4) 现成旅游业务的经营者是作为旅游组织者、旅游经纪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5)经营者是否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包机服务; 6) 外国旅行社,其旅行社经纪人代表其签订现成旅游合同; 7) 注册号和注册日期; 8) 从登记册中除名的原因和日期。从登记册中除名的旅行社经营者信息必须在除名后至少保留三年。消费者机构根据规定的费用从即用型旅行社登记册中提取摘录。 § 2 向登记处发出通知 《现成旅游商店法》(1080/94) 第 4 条中提及的通知必须使用芬兰消费者署批准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发出。发出通知时,必须按规定付款。仅在付款后才视为已发出通知。第 3 节 通知内容 第 1 节第 1 小节第 1 节至第 6 节中提及的信息必须在开始旅行团业务之前作出的注册通知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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