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1987 法令修改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颁布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87年
1987 年 8 月 28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 关于修改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颁布的法令的法令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 1987 年 2 月 6 日颁布的法令 (108/87) 第 4、7 和 8 条关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长的介绍修改如下: § 4 行政部门处理以下事项: 1) 立法和法律问题,除非另有规定; 2) 部的内部管理; 3)本部的公务与劳动合同关系、个人会计、培训、机构民主等人事管理问题,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协调部行政部门和机构的综合行政、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 5)不属于内政部职权范围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卫生部门; 6) 在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和其他社区中代表该部; 7) 协调该部行政部门的信息活动; 8)记录、发送和归档部门文件; 9) 劳资纠纷的转移、官员和官员的谈判权、劳资纠纷的区调解员,只要不属于国家调解员办公室的事务; 10) 辐射安全中心; 11)收支概算方案和专项支出概算; 12)部属会计机构的财务计划、会计和任务; 13) 该部行业的总体效率和财务控制; 14) 来自 ATM 的收入分配和对已授予赠款的使用情况的监控; 15)国际劳工组织的运作和协调部管理其他国际事务; 16) 平等问题; 17) 其他本部权限内的事项,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1-1987 法令修改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颁布的法令pdf预览版
731-1987 法令修改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颁布的法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