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1987 政府关于财政困难出租房屋补贴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87年
1987 年 9 月 17 日在赫尔辛基,国务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出租房屋进行补贴的决定。国务院根据环境部的介绍,决定议会拨款的用途:§1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国家 1987 年收入和支出估算的第 35.45.64 小节可以对支付出租房屋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在本决定中,用于建造、扩建、翻新或购置的出租房屋和住房合作大楼,已获得国家住房贷款或类似贷款,以及第 1 节中提到的住房协会大楼和出租房屋所有权法 (82/82) 第 2 条被视为出租房屋。补助金不用于支付由市政府或市协会直接拥有的出租房屋的贷款利息。 § 2 补贴用于支付出租房屋的贷款利息或部分贷款利息,以降低租金或防止租金过度上涨,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可接受的最高租金水平。决定 (852/86),除非第 3 节另有说明。 § 3 给予补助的条件是出租房屋中住宅公寓的租金或主要部分租金超过 § 2 所指的租金水平,或 1986 年至 1987 年租金上涨不合理且出租房屋因业主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陷入财务困难。此外,授予补助金要求已使用推迟还款和政府贷款利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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