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刑事司法法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8年07月30日
EW 刑事司法法 1948 1948 第 58 章 11 和 12 Geo 6修改与罪犯缓刑有关的法律,并以其他方式改革现有方法并提供处理罪犯和可判处监禁的人的新方法;修改与刑事法庭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包括与此类法庭的证据有关的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废除贵族特权;规范监狱和其他机构的管理以及罪犯和其他被羁押人员的待遇;重新制定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某些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48 年 7 月 30 日 Part IEW 法院的权力和诉讼程序 废除劳役、苦役、监狱分区和鞭刑EW 1 废除劳役、苦役和监狱分区。EW (1) 任何人不得被法院判处刑罚奴役;赋予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判处监禁刑罚的权力的每项成文法则均应解释为赋予权力判处监禁刑期,刑期不超过本可判处刑罚的最高刑期。紧接本法生效前的案件。 (2) 任何人不得被法院判处苦役;并且赋予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判处苦役监禁的权力的每项成文法均应解释为赋予权力判处监禁刑期,其期限不超过判处苦役监禁的刑期。在紧接本法生效前在该案中获得通过;而只要任何成文法则要求或准许囚犯从事苦役,则该法令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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