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4 年地方治理(苏格兰)法第 16(5) 条向苏格兰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苏格兰议会通过决议批准。苏格兰法定文书草案 2016 年第 2 号人民代表 2016 年苏格兰地方政府选举修正案(第 2 号)令 2016 年制定 2016 年生效 苏格兰部长行使第 3(1) 节和2004 年(苏格兰)地方治理法(苏格兰)第 16(2) 和 (3) 条以及所有其他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权力。根据 2000 年第 2 款《政党、选举和公民投票法》第 7(1) 和 (2)(j) 条,他们已咨询了选举委员会。根据 2004 年《地方治理(苏格兰)法》第 16(5) 条,该命令草案已提交苏格兰议会并获得批准。引用、生效和过渡条款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6 年苏格兰地方政府选举修正案(第 2 号)命令,并于其颁布之日的次日生效。 (2) 本命令作出的修订不适用于投票日期在 2017 年 5 月 4 日之前的选举。 修订 2011 年苏格兰地方政府选举令 2. 苏格兰地方政府选举令 2011(3)修改如下。 3. 在附表 1(苏格兰地方政府选举规则)中 (a) 在规则 25(投票站的设备)中 (i) 在第 (4) 段中,省略每个投票站外之后的词语; (ii) 在第 (4) 款之后,插入 (4A) 表格 13A 所列格式的通知,或具有类似效果的表格,为指导选民投票提供指示,应在每个隔间展示每个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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