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无家可归(威尔士)条例

相关行业:威尔士法定文书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威尔士 2006 年第 2646 号 (Cy.227) 住房条例 2006 年 2006 年 10 月 3 日制定 2006 年 10 月 9 日生效 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行使授予威尔士部长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根据 1996 年第 1 款《住房法》第 185(2) 和 (3) 条规定,现在在威尔士可行使的范围内属于威尔士国民议会。命名、生效和适用 1.(1) 本条例的名称是 2006 年无家可归者(威尔士)条例,于 2006 年 10 月 9 日生效。 (2) 本条例适用于威尔士。解释 2.(1) 在本条例中,共同旅行区(Common Travel Area)的含义是英国、马恩岛和爱尔兰共和国的总称;有限假期是指根据 1971 年法案获准进入英国或在获得该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国逗留一段有限的时间;寻求庇护者是指未满 18 岁且已提交由国务卿记录为在 2000 年 4 月 3 日之前提交但尚未决定的庇护申请的人;难民公约是指 1951 年 7 月 28 日在日内瓦制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经 1967 年 1 月 31 日在纽约制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 1(2) 条予以扩展(3) ; 1971年法令(the 1971 Act)的意思是移民法令1971(4); 1995 年法令(the 1995 Act)的含义是 Jobseekers Act 1995(5); 1996年法令(the 1996 Act)的意思是1996年房屋法令;庇护申请(claim for asylum)的含义是违反联合王国在《难民公约》下的义务的人要求将申请人驱逐出英国或要求他离开英国的要求;移民规则的含义是指 1971 年法案第 3(2) 条(监管和控制的一般规定)中提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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