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北、南合作(实施机构)(修正案)(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7年
根据 1998 年北爱尔兰法案第 96(2)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2007 年法定文书草案 北爱尔兰 南北合作(实施机构)(修正案)(北爱尔兰) 2007 年令 2007 年生效 2007 年生效 国务卿在行使北爱尔兰第 55 条赋予的权力时作出以下命令爱尔兰法 1998(1)。根据该法第 96(2) 条,本命令的草案已提交议会,并由议会两院的决议批准。标题、生效日期和范围 1.(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7 年南北合作(实施机构)(修正案)(北爱尔兰)命令。 (2) 本命令应在下一天生效它是制作的。 (3) 本命令不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或苏格兰。 1999 年南北合作(实施机构)(北爱尔兰)令修正案 2.(1) 1999 年南北合作(实施机构)(北爱尔兰)令(2)应作如下修改。 (2) 在第 3 条(协议)的末尾插入 (5) 在本命令中,进一步的补充协议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之间通过交换日期为 2006 年 7 月 25 日的信件,其文本载于附表 1B。 (3) 在第 14(3A)(3) 条(欧盟特殊计划的实施机构)中,从根据到本段末尾的措辞替换根据 (a) 补充协议; (b) 进一步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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