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94 年放松管制和承包法第 77(2)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两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9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1999 年承包地方当局(承包公路职能)令 1999 年制定 1999 年生效 鉴于该命令的草案已提交议会并由议会各院根据第 77 条的决议批准(2) 《1994 年放松管制和外包法》(1);因此,现在,环境、运输和地区事务大臣(就英格兰而言)和威尔士事务大臣(就威尔士而言)行使第 70 条第(2)款和第 77 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在与当地政府代表协商后,在与他们认为合适的当地政府代表协商后,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开始和解释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地方1999 年《当局(公路外职能承包)令》,自颁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980 年法案是指 1980 年公路法案 (3); 1991 年法案是指 1991 年新道路和街道工程法案 (4);高速公路的含义与 1980 年法令第 328 条中的含义相同;公路管理局的含义与 1980 年法令第 1(5) 条中的含义相同;与高速公路相连的土地是指不构成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但已由当地高速公路当局根据 1980 年法令第 239(1) 或 (4) 条或第 246 条或其他条款获得的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土地;地方公路管理局具有 1980 年法案第 329(1) 条中给出的含义。...
1999 年地方当局(承包公路职能)令pdf预览版1999 年地方当局(承包公路职能)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