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修正案)1999 年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08日
根据 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第 28(3)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9 年法定文书草案 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 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修正案) 1999 年颁布的法令 1999 年 11 月 8 日生效因此,现在财政部在咨询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后,行使《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第28(1)条和附表第10段赋予他们的权力(1) ,以及为此赋予他们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修订)命令 1999 年,并将于 1999 年 11 月 8 日生效. 理事会的章程 2. 用以下第 1 段代替 1977 年《保险经纪人(注册)法》附表第 1 段。理事会应由 (a) 选出代表注册保险经纪人的六人组成,其中一人担任主席理事会; (b) 由库务署提名的四人,其中一人为大律师、代言人或事务律师;至于另外两人,财政部在作出提名时应适当考虑,最好有一名理事会成员是公认会计师团体的成员,另一名应由财政部出庭代表已经或可能成为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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