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县法院(修正案)(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6年02月14日
你。 Statutory Instruments 1996 No. 277 (N.I. 3) The County Courts (Amendment)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96 14th February 1996 Title and beginmentN.I. 1.(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6 年郡法院(修正案)(北爱尔兰)命令。 (2) 本命令应在大法官通过命令指定 F1 的某一天或几天生效。 F1 完全由 SR 1996293 InterpretationN.I. 行使。 2.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县法院的发现和相关程序N.I. 3. 在 1980 年 NI 3. 郡法院(北爱尔兰)令 1980 年第 42 条之后,应插入以下发现和相关程序 N.I.诉讼开始前可行使的法院权力 42A.(1) 应任何人按照县法院规则提出的申请,县法院在可能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发布命令,规定任何人或以下更多事项,即 (a) 对法院认为可能成为随后法院诉讼标的财产的财产进行检查、拍照、保存、保管和扣留,或在任何该等程序中可能会出现问题; (b) 对 (a) 项所述的任何此类财产进行取样,并对任何此类财产进行任何实验。 (2) 根据县法院规则,在县法院看来很可能是该法院后续诉讼的一方的人提出申请,在该诉讼中就某人的人身伤害提出索赔,或对于一个人的死亡,很可能发生,县法院在可能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命令在法院看来很可能是诉讼当事方的人很可能拥有或曾经拥有、保管或权力拥有与该索赔引起或可能引起的问题有关的任何文件 (a)披露这些文件是否由他拥有、保管或权力; (b) 向申请人出示由申请人管有、保管或权力的文件。...
1996 年县法院(修正案)(北爱尔兰)令pdf预览版
1996 年县法院(修正案)(北爱尔兰)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