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心理健康(修正案)(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06日
你。 Statutory Instruments 2004 No. 1272 (N.I. 8) The Mental Health (Amendment)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4 2004 年 5 月 6 日1.(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4 年精神健康(修正案)(北爱尔兰)命令。 (2) 本命令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一周内生效。解释 N.I. 2.(1) 1954 年(北爱尔兰)解释法(c. 33)适用于本命令,如同它适用于议会法案一样。 (2) 在本命令中,主要命令是指 1986 年精神健康(北爱尔兰)命令 (NI 4)。修改主要命令 N.I. 第 77(1) 条。 3. 在主要命令第 77 条(使受限制的患者除外的患者出院的权力)中,第 (1) 款应替换为 (1) 如果由有责任承担以下责任的患者或就患者向复核法庭提出申请,根据本命令被拘留,仲裁庭可在任何情况下指示患者出院,并且如果 (a) 仲裁庭不信纳患者当时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或患有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则应作出指示精神失常的性质或程度,需要留院接受治疗; (b) 仲裁庭不认为他的解雇会对他自己或其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的可能性很大; (c) 在根据第 71(4)(a) 条就根据第 14(4)(b) 条提交的报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庭确信,如果被解除,他将收到适当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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