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民事证据(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17日
你。 1997 年第 2983 号法定文书 (N.I. 21) 1997 年民事证据(北爱尔兰)令 1997 年 12 月 17 日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引述为 1997 年民事证据(北爱尔兰)令。 (2) 本命令应在 F1 财政和人事部长可通过命令指定 F2 的日期生效。 (3) 第 (2) 款下的命令可能包含 F1 财政和人事部长认为适当的过渡性规定;根据任何此类过渡性规定,本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在该规定生效之前开始的任何程序。 F1SI 1999663 F2 部分行使 SR 1999256; 339解释N.I. 2.(1)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在本命令中,文件是指记录任何描述信息的任何东西,而与文件有关的副本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复制文件中记录的信息的任何东西;传闻应根据第 3(3) 条解释;口头证据包括因言语或听力缺陷而被传召为证人的人以书面或手势提供的证据;就传闻证据而言,原始陈述是指(a)在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个人知道该事实的人,或(b)在意见证据的情况下的基本陈述(如果有的话) ,其意见的人;陈述是指任何事实或意见的陈述,无论以何种方式作出;法律规定具有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第 1(f) 节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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