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4年02月24日
你。法定文书 1994 No. 429 (N.I. 2) The Health and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94 1994 年 2 月 24 日 标题和生效日期 N.I. 1.(1) 本命令可称为 1994 年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命令。 (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本命令应于 1994 年 3 月 1 日生效。 (3)第 5 条至第 7 条和附表 1 和 2 将于 199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2.(1) 1954F1 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第 1972F2 号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令(解释)第 2(2) 条适用于本令,正如其适用于该令一样。 F11954 c。 33 (NI) F21972 NI 14 F3HSC trustsN.I. 可以代表他们行使健康和社会服务委员会的某些职能。 3.(1) 卫生和社会服务委员会可在部门批准下,以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书,就指定的业务领域规定委员会可行使的相关职能。 F4HSC 信托,由该 F4HSC 代表董事会信托。 (2) 在本条和第 4 条中,授权是指根据第 (1) 款执行的文书;与卫生和社会服务委员会有关的相关职能,是指由卫生部制定的规章为本条目的而规定的任何法定规定下的委员会职能,但须作出否定决议;授权中指明的指明方式; 1991 年命令是指 1991F5 号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命令;并且这些条款中提及健康和社会服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提及委员会可代表该部门行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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