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新大学(土地征用)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6年03月24日
你。新大学(土地征用)法(北爱尔兰) 1966 1966 第 4 章 授权地方当局通过征用土地提供给此类大学,并支付此类征用所产生的费用来协助建立新大学的法律;并用于连接目的。 1966 年 3 月 24 日 1 为新大学征地。 (1) 为协助建立任何新大学,F1 区议会经教育部(本法中简称教育部)批准,可征用任何土地,不论其是否位于或没有该区议会的 F1 区; (b) 以赠与该大学的方式处置如此获得的土地。 F1(2) 区议会可以为本法的目的而通过协议以外的方式获得土地。子(3)代表。由 SRO (NI) 1973302 F1SRO (NI) 1973302 2 第 1.N.I. 节下的支出供款(1) 经教育部批准,任何 F2 区议会均可同意支付或支付 F2 区议会根据第 1 条发生的支出。 (2) 根据第 (1) 款达成的任何协议应提供F2 区议会根据该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参考该区议会 F2 区的年净值 F3 和资本值 F3 以及 F2 区的总年净值 F4 和总资本值 F4 计算(a) 根据该协议支付款项的所有 F2 区议会的区; (b) F2 区议会根据第 1 条产生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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