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友好社会法(北爱尔兰)1957 F1 1957 第 1 章 扩大友好社会权力的法案,修订 1896 年至 1948 年的友好社会法(北爱尔兰);对工会会员死亡年金和应付款项作出相应修改;就劳工和国民保险部提供与友好社会和工会利益索赔有关的信息作出规定;就领养令的效力作出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57 年 3 月 28 日 F1Functions 转换。 DHSS, SRO (NI) 1964205 Ss. 14 代表。到 1970 年31 (NI) S. 5 代表。到 1992 年 NI 5 Ss。 68 代表。到 1970 年31(NI);单反 1973; 1979 NI 13 F29关于为社会保障目的提供信息的规定。N.I. (1) 除卫生和社会服务部条例规定的任何例外或条件外,该部应应任何要求从注册工会或注册工会分支机构获得利益的人的要求,向工会或分支机构提供就申索而言,连同有关该人的任何医生陈述的副本或摘要,并由该人提供给该部门,以用于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成文法则。 (2) 如果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就从工会或分支机构获得利益的索赔向注册工会或注册工会的分支机构提供与根据这些法规提出的索赔或裁决有关的信息,该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因此而招致的开支,应视为使该等法令生效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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