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股票转让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3年10月15日
你。股票转让法(北爱尔兰) 1963 1963 第 24 章 修订有关证券转让的法律的法案。 1963 年 10 月 15 日 F11 证券简化转让。 (1) 本条适用的注册证券可以通过附表 1 所列形式的手头文书转让(在本法中称为股票转让),仅由转让人执行并指定(另外代价的详情、证券的描述和数目或金额,以及作出转让的人的详情)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 (二)股票转让的执行无需证明;并且如果该转让是为了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目的而执行的,对价和受让人的详情可以插入该转让中,或者视情况需要,通过单独的文书提供附表 2 中规定的表格(在本法中称为经纪人转让),确定股票转让并具体说明每份此类工具所涉及的证券以及为这些证券支付的对价。 (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在本节之外有效转让证券的工具的有效性;任何文书声称以本法生效前普遍或通常的任何形式,或以除本节外为此目的授权或要求的任何其他形式制成,无论是否按照如果表格符合适用于股票转让的执行和内容的要求,则附上表格。 (4) 本节适用于任何种类的缴足注册证券,即 (a) 由 2006 年《公司法》第 1(1) 条定义的任何公司 F2 发行的证券,但担保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除外; (b) 由根据任何法令或皇家宪章在北爱尔兰注册成立或被视为在北爱尔兰注册成立的任何机构(F3 公司除外)发行的证券,但根据 1874 年《建筑协会法》(北爱尔兰)注册的建筑协会除外至 1940F4 或根据 1893 1893 年工业和公积金协会法注册的社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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