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8 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第 416 号。 1973 年第 416 号 Cl 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服务委员会条例,日期为 1973 年 9 月 21 日,由卫生和个人社会服务部制定。 1972 年社会服务(北爱尔兰)令。法规安排。服务委员会的口译调查 1 引用和启动 2 3 服务委员会的组成 4 5 服务委员会的程序 6 委员会的行动 7 就委员会的决定向部提出上诉 8 上诉程序 9 申请命令附表 8 的规定 10扣款程序 11 中央医疗委员会 12 中央眼科医疗委员会 13 中央牙科委员会 14 中央眼科光学委员会 过度处方调查 15 证明调查 16 记录保存调查 17 18 可能收取费用的治疗决定 19 确定质疑一种物质是否为药物 20 收回被认定为非药物的物质的成本 21 22 23 24 撤销 过度牙科治疗的调查 过度开具眼镜的调查 卫生部要求的信息等 附表 1 条例下的程序规则5. 附表 2 议事规则根据第 19 条。卫生和社会服务部(以下简称卫生部)代表国务卿并行使第 55、56、61、62、63 和 106 条赋予的权力和 1972(a) 号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北爱尔兰)令附表 3 的第 7(5) 段以及为此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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