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卫生服务(专家任命)条例(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4年
No. 104 Health Services 19(;4. No. 104 HEALTH SERVICES 专家任命 545 C 规定,日期为 1964 年 7 月 15 日,由卫生部和地方政府根据卫生服务法案(北爱尔兰)1948 年至 1963 年制定。卫生和地方政府部为行使 1948 年《卫生服务法(北爱尔兰)》第 57 条赋予它的权力,以及为此赋予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这些条例可能是1964 年(北爱尔兰)条例(北爱尔兰)。 2. 本条例适用于北爱尔兰医院 Allthority(以下简称管理局)任命的任何医疗或牙科人员,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于顾问办公室或高级医院医务人员或高级医院牙科人员,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人员的任命 (a) 人员由当局和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联合任命的涉及教学和医院职责的全职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联合任命办公室); (b) 因就医而不会获得报酬的人; (c) 主要为进行研究而被任命为医院工作人员的人员; , (d) 被任命担任职务的人员,经该部批准,其任期受到明确限制。 3. 就本条例而言,由管理局组成的咨询任命小组应由管理局组成,在管理局拟填补的办公室以外的办公室出现空缺时,现有的合同变更顾问或高级医院医务人员或高级医院牙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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