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地方政府法(临时修改)令(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3年
1692 地方政府 1973 年。第 309 号第 309 号 C 地方政府法(北爱尔兰) 1972 年临时修改令,日期为 1973 年 9 月 5 日,由 TIiE 国务卿根据地方政府法案第 134 条制定。 (北爱尔兰) 1972 年。行使《地方法》第 134 条赋予我的权力。政府法(北爱尔兰)1972(a)(以下简称 Aot)和北爱尔兰(临时规定)法 1972(b)第 1(1)条和。我特此命令如下引证 1。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73 年地方政府法(临时修改)命令(北爱尔兰)。临时修改 2。该法第 129 条应:在选举出第一任理事会主席之前,具有以下附加条款 (4) 在符合第 (5) 款的前提下,如果内阁认为由于理事会的失败,理事会的第一任主席是不能行使任何职权的,该部可以命令授权一名或多名该部的官员代表理事会并以理事会的名义行使或促使行使所有或任何这些职能,并且此类other functions as may be necesary for the effeotual exercise of those functions, until such time as the first chairman is eleCted. (5) 根据第 (4) 款的命令可行使的职能不包括选举主席或副主席、任命任何公共机构的主教或任命任何人担任职务。日期为 1973 年 9 月的第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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