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1 年《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法》(北爱尔兰)第 56 条和附表 4 提交议会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决议批准 2011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第 Pharmacy The Pharmacy(北爱尔兰) 1976 年(修订)令(北爱尔兰)2011 年生效 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 (1) 行使第 56 条和附表 4 赋予它的权力,颁布以下命令: 《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法》(北爱尔兰)2001(2)。根据该法案附表 4 的第 9(2) 段,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发布了本命令的草案,并邀请 (i) 出现在适合代表该行业的部门,(ii) 在该部门看来适合代表该行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及 (iii) 在该部门看来适合就该草案进行咨询的任何其他人。引用、生效和解释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76 年药房(北爱尔兰)令(修订)令(北爱尔兰)2011 年,并将于 2011 年生效。 (2) 在本命令中,该部门是指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主令是指 1976 年 (北爱尔兰) 药房令 (3)。对主要命令第 2 条的修正 2. 在主要命令(解释)第 2(2) 条 (a) 在指令 (4) 的定义之后插入电子通信具有第 15(1) 条中给出的含义电子通信法(北爱尔兰)2001(5)(一般解释); (b) 在通用系统条例 (6) 的定义之后插入非专业成员是指 (a) 不是且从未是注册人且 (b) 不具备资格使其有权根据本规则申请注册的人命令。...
1976 年药房(北爱尔兰)令(修订)2011 年(北爱尔兰)令pdf预览版1976 年药房(北爱尔兰)令(修订)2011 年(北爱尔兰)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