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L 11052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28. 4. 92 II(非强制性公布的法案)1992 年 4 月 6 日理事会理事会指令 9230EEC,关于在综合基础上监督信贷机构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并在特别是第 57 条第 2 款的第一句和第三句,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与欧洲议会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2),鉴于理事会指令1983 年 6 月 13 日关于综合监管信贷机构的 83350EEC (3) 建立了引入综合监管信贷机构的必要框架;鉴于,在将该指令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之后,综合监督原则现在在整个共同体中得到应用;鉴于,为使监管有效,必须对所有银行集团实施综合监管,包括不具有信用的母公司,主管当局必须持有必要的法律文书才能进行监管;机构;鉴于机构子公司, 鉴于,对于具有多元化活动的集团,其母企业至少控制一项信贷,主管当局必须能够评估该集团中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鉴于在随后的协调之前,成员国可以制定适当的合并方法以实现本指令的目标;鉴于主管当局必须至少有办法从集团内的所有企业获得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信息;鉴于在进行一系列金融活动的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必须在负责监管不同金融部门的当局之间建立合作;鉴于限制信贷机构对其作为子公司的混合业务控股公司以及对同一混合业务控股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承担的风险的规则可能特别有用;然而,在未来关于限制大额风险暴露的指令的框架内,以更系统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似乎更可取;主管当局有鉴于尊重 1977 年 12 月 12 日第一届理事会指令 (77780EEC) 第 8 条第 1 款 (c) 项中提到的权力,该指令关于协调与从事和从事企业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信贷机构)以及 1989 年 12 月 15 日关于协调与信贷机构从事和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第二次理事会指令 (89646EEC) 第 5 条和第 11 条,在确保信贷机构稳健审慎管理; () OJ No C 32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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