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1319 根据《保险法》第 167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30/15、112/18、63/20 和 133/20 号),董事会的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会议理事会通过了《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恢复计划最低内容的规定》 一、总则 第 1 条第 1 款,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以下简称:HANFA)根据本条例规定更详细地从《保险法》第 165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30/15、112/18、63/20 和 133/20 号,以下简称:法案)中了解恢复计划的最低内容。 (二)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于总部设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并获得韩发局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本条例的规定也应以适当的方式适用于总部设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且经HANFA授权从事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由HANFA负责的保险公司集团或再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作为集团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克罗地亚共和国第三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HANFA向其颁发了开展保险业务的授权,来自克罗地亚共和国第三国的再保险公司,HANFA 已向其颁发了进行再保险业务的授权; 克罗地亚共和国瑞士联邦的一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HANFA 向其颁发了进行保险业务的授权,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瑞士联邦的一家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HANFA 向其颁发了进行再保险业务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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