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2364 根据《森林法》第 61 条第 9 款(“官方公报”,第 68/18、115/18、98/19 和 32/20 号),农业部长发布了一项条例关于森林和林地审批费用条例的修正 第 1 条 在关于确定森林和林地费用的条例(“Narodne novine”,第 12/20 号)第 13 条第 2 款中,措辞:“矿产原料的研究和开发”改为:“矿产原料的开发”。第四款,在“是否”之后,增加“以开采矿产资源为目的的研究和”。第 5 款后新增第 6 款,内容如下:“(六)作为本条第 1 款的例外,为建立和维护基础设施的地役权而补偿林地,期限为只要建立地役权有合理的目的,对于不超过 0.05 公顷的区域,以库纳表示,按以下公式计算: Nz = 10 · P 其中: Nz – 对林地的补偿 P –地役权区域。”之前的第 6 段变为第 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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