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225 根据《海商法》第 93a 条第 2 款(“Narodne novine”第 181/04、76/07、146/08、61/11、56/13、26/15和 17 /19)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关于技术监督和船舶标记费用数额的规定 第 1 条。该规定确定了技术监督成本的补偿,即由港务长办公室或港务长办公室执行的船舶航行。第 2 条 为确定船舶在结构、航行特性、推进装置和其他装置和设备方面的航行能力而进行的基本和定期检查费用,由港务长办公室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1. 对于推进装置功率不超过 15 kW 的船只: a) 长度不超过 7 米:HRK 100 b) 长度大于 7 米至 12 米:HRK 200 c) 长度大于12 米至 15 米:HRK 1,000。 2. 对于带有功率超过 15 kW 的推进装置的船只: a) 长度不超过 7 米:HRK 300 b) 长度大于 7 米至 12 米:HRK 400 c) 长度大于 12 米至 15 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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