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商业捕捞渔获量数据保存和提交形式、内容和方法条例》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农业部 736 根据《海洋渔业法》(“Narodne novine”,第 62/17、130/17 和 14/19 号)第 41 条第 2 款和第 52 条第 10 款,农业部长发布修订和补充条例 关于保存和提供海上商业捕鱼渔获量数据的形式、内容和方法的条例 第 1 条 在规则手册中关于保存和提交海上商业捕鱼渔获量数据的形式、内容和方法的规则sea ("Narodne novine", no. 38/ 18, 48/18 – Correction and 64/18) 在第 7 条第 1 款第 9 项中,在“每月”和“不迟于”之后添加逗号比上个月当月的第 15 天。”第三款中“即传真”字样和“有义务以挂号信或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达登记簿原件,上月不迟于当月十五日”被删除。在第 5 段中,在“推荐”一词之后添加了“或通过电子邮件”。在第 5 段之后,增加了第 6 和第 7 段,内容如下: »6。目击者报告和渔获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颁发商业捕鱼特权的部委渔业管理局区域单位/部门,即小型沿海捕鱼,具体如下: - 普拉渔业管理局 -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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