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 年空间规划、建设和国家财产部根据《建筑法》第 17 条第 2 款和第 20 条第 4 款(“Narodne novine”,第 153/13、20/17、39/19 和 125 号) /19) 空间规划、建设和国有资产部长发布了《关于对建筑物中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的技术法规进行修订的技术法规》第 1 条在《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的技术法规》中建筑物(官方公报,第 128/15、70/18、73/18 和 86/18 号)第 1 条修改为:“(1)本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规定: - 关于合理的技术要求建筑物建筑部分的能源使用和热保护,供暖、通风、冷却、空调、生活热水准备和内置照明的技术系统,在新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满足,以及在使用内部温度高于12°C - 在设计、重大翻新和重建本法规第 45 段中加热到高于 12°C 的内部温度的现有建筑物期间必须满足的有关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的技术要求 - 计算空间加热、空间冷却、生活热水制备、通风、内置照明和其他技术建筑系统的能源需求,以优化健康、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要求 - 计算建筑能源性能的方法,最低强制份额总能耗建筑中的可再生能源,几乎零能耗建筑的标准,以及以优化建筑技术系统的能源使用为目的:对系统在整体能源属性、正确安装和适当尺寸、调整和调整方面的要求监控建筑物的技术系统,与安装自调节装置相关的要求,自动化和建筑管理要求以及与建筑能源效率相关的其他要求 - 进行重建和重大翻新的新建筑和现有建筑的能源属性的最低要求 - 构成建筑一部分的建筑部分的最低要求安装、更换或现代化的围护结构和技术建筑系统 - 介绍新建筑可用高效替代能源供应系统的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的内容 - 建筑物中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的其他技术要求- 与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有关的建筑项目内容 - 内容 建筑物的能源属性证书 - 与合理使用能源和热保护有关的建筑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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