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投资者保障体系保险事故认定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1315 根据《资本市场法》(官方公报,第 65/18 号)第 257 条第 3 款、第 265 条第 4 款和第 275 条第 3 款,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举行的行政会议上,通过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系统保险事件发生判定规则》 一般规定 第 1 条。本条例规定:当基金成员无法履行对客户的义务时的保险事故, - 向 Hanfa 和基金运营商交付与客户受保护索赔相关的数据的截止日期和方法,以及 - 确定基金成员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价值的方法有义务返回给客户。术语 第 2 条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法为《资本市场法》(第 65/18 号官方公报)。 2. Hanfa 是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其权力和范围由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法(官方公报第 140/05 和 12/12 号)和该法规定。三、本基金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其设立及管理依第25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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