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2614 根据《税收管理法》(官方公报,第 115/16、98/19 号)第 28 条第 2 款,财政部长发布关于对确定条款和方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的决定第一条 第五条修改为:“(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提交的加入EDIP系统的书面函件,向系统用户: - 从 EDIP 系统交换收入数据和收据的目的列表 - 取决于电子数据交换类型的技术文档:互操作性框架 - 技术规范和批量数据交换 - 技术规范。 (2) 机构负责人,即系统用户的负责人,有义务作出接受本决定中加入EDIP系统条件的决定。 (3) 在决定中,有必要明确要求访问 EDIP 系统的目的或其中的几个目的,说明法律依据和/或地方和区域(区域)自治单位的一般行为。政府或学生中心的法规,这证明了访问收入和收据数据的正当性。 (四)在《决定》中,需要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和需要数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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