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593 根据《海事法》第 77 条第 9 款(“官方公报”,No. 181/2004、76/2007、146/2008、61/2011、56/2013、26/2015和 17 /19)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海上船舶法定认证规则,无线电设备第 1 条。 (1) 海上船舶法定认证规则,无线电设备规定了船舶的技术要求属于克罗地亚国家的无线电设备,并包含符合 1974 年保护海上人命国际公约 (SOLAS 74) 第 IV 章的规定。最后由 MSC.256(84) 决议修订。 (2) 附件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 附件 I:“一般要求” - 附件 II:“船舶配备无线电设备” - 附件 III:“无线电设备的容纳、无线电设备的空间和电缆网络的安装“ - 附件 IV:“天线系统”和接地” - 附件 V:“无线电设备的一般技术要求” - 附件 VI:“单个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 附件 VII:“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备” - 附件 VIII:“用于检测事故现场的无线电浮标 EPIRB 和 SAT EPIRB” - 附件 IX:“搜索和救援定位设备” - 附件 X:“公共广播设备” - 附件 XI:“救援设备中的无线电设备” -附件 XII:“用于断开和打开自由出现的位置探测事故无线电浮标 (EPIRB) 的装置” - 附件 XIII:“用于与飞机一起工作的 VHF 无线电话”和 - 附件 XIV:“船舶保护警报系统”。...
海军舰艇、无线电设备的法定认证规则pdf预览版海军舰艇、无线电设备的法定认证规则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