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1368 根据《缓刑法》(第 99/18 号官方公报)第 4 条第 9 款,司法部长发布了关于缓刑工作程序的规则 I. 一般规定 第 1 条 (1 ) 本条例规定了缓刑法规定的缓刑义务的履行方式、官方身份证和公章的内容、使用权限和缓刑官员的培训。 (2) 在履行缓刑职责时,缓刑官直接与成年家庭成员和其他可能了解对缓刑人员评估重要信息的人,以及专家、公共当局、科学和其他机构合作,参与缓刑的人居住的当地社区的地方和地区自治政府机构、法人实体和协会,这些机构对其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为履行缓刑职责,缓刑官有权收集参与缓刑程序的人员的个人和其他数据,检查主管部门和法人的官方文件,并要求他们提供文件。 (4) 本条例第 3 款规定的数据收集和官方文件检查应在未经缓刑参与人员特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获得的数据是特殊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密数据,只能用于官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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