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法》第 46 条第 4 款关于地方(地区)自治政府单位与法人实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2日
财政部 10 根据《地方税法》(官方公报,第 115/16 号,以下简称:该法)第 44 条,财政部长颁布了《地区自治政府单位和法人实体相互关系条例》摘自第 46 条。 4. 地方税法 I. 基本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地区(地区)自治政府单位与该法第 46 条第 4 款的法人(以下简称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发布和送达确定道路机动车辆税(以下简称税)的决定,将征收的税款汇入地方(地区)自治主管单位的账户,以及地方(地区)自治单位对所征税款的缴纳程序进行备案和控制。二、税收 第 2 条 (1) 法人应根据地区(地区)自治主管单位的决定,在交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登记或证明时征收税款。 (二)税款可以登记到法人账户,也可以直接到地方(地区)自治主管单位(支付交易机构、网上银行等机构)账户缴纳。区(区)自治主管单位出具的技术检验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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