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放射和核安全研究所 2185 根据《放射和核安全法》(“官方公报”第 141/13 和 39/15 号)第 41 条第 2 款,国家放射和核安全研究所所长核安全发布核电厂运行报告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频率的规定 一、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条例确定了核电厂运行报告的内容、范围、方法和频率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适用第 2 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电厂运行报告的一般和具体条件,考虑到其复杂性,分步适用于核燃料生产设施、研究堆、浓缩设施或加工设施。 、特异性和与每个核设施相关的危险程度。第 3 条。本条例包含符合 2014 年 7 月 8 日理事会指令 2014/87/Euratom 修订关于建立核装置核安全共同体框架的指令 2009/71/Euratom 的规定(OJ L 219, 25. 7 2014)。定义 第 4 条 (1) 本条例意义上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事件是指自然或由人为错误或行为、错误的书面程序或指令、设备故障、操作错误或设计缺陷引起的事件可能危及放射或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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