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验员所执行检验记录方法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国家计量研究所 814 根据《计量法》第 63 条第 2 款(“Narodne novine”,第 74/14 号),国家计量研究所所长发布了关于保持记录方式的规则第一条 计量检验员进行的检验 (一)本条例规定了国家计量局计量检验员保存的检验记录(以下简称:记录簿)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 (2) 记录簿包含有关执行检查(监督)和计量检查员采取的措施的数据。 (3) 计量检验员有义务备存一份与本条例一起印制并为本条例组成部分的登记册(OMI 表格)。第 2 条 (1) 本条例第 1 条的登记册作为正式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上。 (2) 始终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的方法可确保随后汇总显示所有可累加的数据。 (3) 输入计算机的所有数据必须将其备份副本存储在合适的磁介质上(备份副本)。 (4) 至少每六个月为新数据创建一次备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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