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和自然保护部 557 根据《空气保护法》(“官方公报”,第 130/2011 和 47/2014 号)第 101 条第 5 款,环境和自然部通过了一项使用条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环境与自然保护部和环境保护局履行职责的方式,以及开、关和开、关的方式、条款和条件。与使用欧盟登记处(以下简称:欧盟登记处)中的账户相关的其他程序。第 2 条 本条例适用于执行委员会条例 (EU) no. 2013 年 5 月 2 日第 389/2013 号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3/87/EC 号指令建立联盟登记处的第 389/2013 号决定。 280/2004/EC 和没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 406/2009/EC 以及关于废除委员会 (EU) 条例第 406/2009/EC 号920/2010 和没有。 1193/2011 (OJ L 122, 3/5/2013)(以下简称:委员会条例 (EU) No. 389/2013)。第 3 条 (1) 本条例意义上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EUTL:欧盟交易日志;第二金融情报单位:防止洗钱办公室,即中央国家单位,收集、存储、分析可疑交易的数据、信息和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国家主管当局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防止和发现根据有关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的规定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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