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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KDP 1003、1956,特别法庭(继续)令,E.E.第 III(1) 款,第第 3989 页,第977、25、10、1956
相关行业
:
监管行政法(自 1937 年起)
报告地区
:
塞浦路斯
发布时间
:
1956年
第 1003 号。特别法院法,1955 年至 1956 年。第 977 号公司命令,第 2880 条根据第 18 条制定。行使 1955 年至 1955 年特别法院法第 18 条的但书赋予他的权力1956 年,总督阁下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下,高兴地作出如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56 年特别法庭(继续)命令。 2. 1955 年至 1956 年的特别法庭法自其到期之日起,即至 1957 年 4 月 30 日,将继续有效六个月,然后将到期,除非继续有效。根据上述法律第 18 条但书的规定,总督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再延长一段或六个月的期限。 1956 年 10 月第 22 天。奉总督阁下的命令,(S. 102D56.) R. G. SHERIDAN,执行委员会书记。第 1004 号。《赔偿(辩护)法》。帽。 207. 州长根据第 (3) 节作出的任命。为行使《赔偿(国防)法》第 11 条第(3)款赋予他的权力,总督阁下很高兴就上述法律任命以下人员为普通索赔审裁处成员. 穆罕默德·凯末尔,M.B.E. 1956 年 9 月 28 日公报增补第 3 号中公布的第 933 号通知,现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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