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工人 CH.318 3 第 318 章招聘工人 招聘工人条例 G.N. 2611940(第 10 节) 1940 年 10 月 5 日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招聘标题。工人条例。 2. (1) 任何希望在巴哈马境外工作的人应按照本条例附表 A 规定的格式向许可官员提出申请。申请执照。附表 A. (2) 在颁发许可证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签订保证书或提供许可证官员要求的担保,条件是招聘人员和工人之间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的应有履行。 (3) 在发牌官员按照本条例附表 B 规定的格式授予执照后,招聘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颁发该执照的条件应记录在登记册中,以备不时之需。发牌人员的该目的。附表 B. 3. 每个被招聘的工人都应与招聘者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应采用本条例附表 C 规定的格式,并应在裁判官在场的情况下执行。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附表 C 4. 合同签订后,裁判官应将一份合同副本交付给招聘人员,一份副本交给工人,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其档案。合同复印件。 5. (1) 在根据本条例订立的每份合同中,除了法律或本条例的明文规定排除或不一致的条款、条件和与之相矛盾的条款外,均应有默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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