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账簿证据法(第 4 章:05)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银行家账簿证据法第 405 章 1966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1967 年 1 月 10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版本的法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L.R.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关于银行账簿证据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银行账簿证据法案。 2. 解释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法院是指法院、法官、仲裁员或在其面前进行或提起法律诉讼的人;法官是指高等法院的法官;法律程序包括提供或可能提供证据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调查或仲裁。 (2) 在本法中,“银行”和“银行家”一词是指从事《银行法》所指的银行业务并根据该法正式注册的任何人,以及由注册商业银行经营的任何储蓄银行,以及任何邮局储蓄。银行。帽。 4401 (3) 任何此类银行已正式注册的事实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通过银行合伙人或高级职员的宣誓书或通过出示包含以下声明副本的公报副本来证明《银行法》第 24 条规定的资产和负债;任何该等银行是邮局储蓄银行的事实,可借声称由邮政署署长或邮局人员出具的证明书加以证明。 (4) 本法中有关银行账簿的表述包括活页记录和以机械或电子方式制作的记录、分类账、账簿、现金簿、账簿以及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的所有其他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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