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大赦法》第 1405 章 1993 年 7 月 15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的这一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法案,对 1993 年 16 日或在马拉维境外居住的马拉维公民,就某些政治性质的活动(无论是否构成马拉维法律规定的犯罪)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给予普遍赦免 第 I 部分 初步 1 . 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大赦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本法相关的任何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声明或出版物; 1993 年第 26 号委员会指根据第 7 条设立的返回者委员会; 1993 年第 26 条回返者是指根据本法获得特赦的马拉维公民来往或返回马拉维,永久居住在马拉维。 1993 年第 26 号第 II 部分 大赦 3. 大赦 (1) 任何人,作为马拉维公民,居住在马拉维境内外,无论是否处于政治流亡状态,在本法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马拉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或实施或参与实施或实施任何作为本法第 4 节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行为,特此给予大赦,不承担任何责任(a ) 因该行为所构成的罪行而被起诉,或 (b)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法》根据拘留令被拘留或在等待拘留令期间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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