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合伙法第 4604 章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本版本的法案由律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将军和律政司司长在《法律修订法》的授权下。与合伙企业及其附带事项有关的法案 第 1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合伙企业法案。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业务包括所有行业、职业或专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第二部分 合伙的性质 3. 合伙的定义 (1) 合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业务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 (2) (a) 根据马拉维现行有效的任何成文法注册为公司的任何公司或协会的成员与股份公司注册之间的关系; (b) 由或依据任何其他成文法、专利证书或皇家宪章成立或合并;或不是本法意义上的合伙企业。 4. 确定合伙企业存在的规则 在确定合伙企业是否存在时,应考虑以下规则 (a) 共同租赁、共有租赁、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或部分所有权本身并不产生就如此持有或拥有的任何东西的合伙关系,无论租户或业主是否分享使用其所获得的任何利润; (b) 分享总回报本身并不建立合伙关系,分享该等回报的人是否对任何产生或使用该等回报的财产拥有或不拥有共同或共同的权利或利益; (c) 个人收到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是其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的表面证据,但收到该份额或付款取决于或随企业的利润而变化业务本身并不使他成为业务的合伙人;尤其是 (i) 个人分期或从企业的应计利润中收取债务或其他清算金额本身并不使他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或承担此类责任; (ii) 以业务利润的份额向从事业务的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身并不使雇员或代理人成为业务的合伙人或承担此类责任; (iii) 一个人是已故合伙人的遗孀或子女,并以年金的形式收取在已故合伙人为合伙人的业务中获得的部分利润,并不仅仅因为该收据而成为合伙人该业务或该等责任; (iv) 根据与该人的合同,通过贷款向从事或将要从事任何业务的人预付资金,贷款人应获得随利润而变化的利率,或应获得利润的一部分因经营业务而产生的,其本身并不使贷款人成为经营该业务的人的合伙人或承担此类责任,前提是该合同是书面的,并由其所有当事方或其代表签署; (v) 以年金或其他方式收取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以作为他出售企业商誉的代价的人,不仅仅因为这种收入而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或承担此类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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