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道法(第 72:01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水厂法第 7201 章 1996 年 3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版本由律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将军和律政司司长在《法律修订法》的授权下。一项法律,规定建立水委员会和水域,管理这些水域,发展、运营和维护马拉维的水厂和水运污水卫生系统,以及与之相关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第一部分 初步 1. 简短标题 本法可引称为《自来水厂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附表中规定的水委员会;家庭用途包括各种普通家庭用途,但不包括任何发动机或机器的使用、任何采矿作业、任何下水道或排水管的冲洗、与任何贸易、制造或业务有关的用途、任何道路的清洁,路径或人行道,或花园用途;源地是指任何天然或人造表面,其收集降雨或包含任何泉水、井或溪流,为水务工程的目的是或打算从中抽取水;主要是指由委员会铺设的任何管道,目的是提供有别于个别消费者的供水的一般供水或提供一般的污水输送,有别于个别连接的污水输送,包括在连接中使用的任何设备用这样的管子;成员指根据第 5 条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水表指用于测量或确定通过任何服务从水厂取水或使用的水量的任何器具;与处所有关的占用人,指合法占用该处所的任何人;处所包括任何土地,无论是否有建筑物,以及作为独立或单独的财产或租赁持有或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房间、小屋或棚屋;公众喷泉包括任何喷泉、竖管、阀门、水龙头或器具,用于或拟用于或拟用于从委员会竖立的水厂向公众供水,并属委员会财产;服务是指水流经或拟在将水表离开任何处所后流经的所有管道、阀门、蓄水池、水桶、配件和其他器具,并且仅用于向该处所供水;供应管是指主管和仪表之间的所有管道、阀门和设备;水域 指根据第 4 条宣布为委员会水域的区域;水厂是指所有用于获取、储存、输送、供应、测量或调节水的水库、水坝、堰、水箱、蓄水池、隧道、钻孔、过滤床、导管、渡槽和所有其他结构或设备。由董事会或代表董事会如此使用或能够使用的土地,包括为此类结构或设备的目的而由董事会占用或控制的任何土地,但不包括任何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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