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8 章 - 立法(特权、豁免和权力)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格林纳达
发布时间:2022年
第168 章立法(特权、豁免和权力)法案 • 法案 • 附属立法 • 法案 1968 年第24 号法案 章节安排 简称。解释。第 I 部分 初步 第 II 部分 豁免 第 III 部分 总统、议长和官员不受法院管辖。议员在立法机关的陈述等方面的豁免权。成员免于因民事诉讼而被捕。在任一议院的授权下行事的人的豁免权。在任一房间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处理。不得在陪审团等中任职的成员或官员。证人的传唤和讯问 分庭或委员会可命令证人出席。传票送达。如果有人逃避传票送达或拒绝出席,则发出逮捕令。证人可以在宣誓后接受讯问。顽固的证人。第四部分 证人的特权和保护特权。法庭或委员会的证人证据优先。除非得到总统或议长的同意,否则不得接受在议院或委员会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证据。保护商会授权的出版物负责人。保护善意发表诉讼程序摘录或摘要的人等。由政府印务局印制的诉讼程序等,可获接纳为证据。第五部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证人的罪行 证人没有出席,或拒绝回答问题或出示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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