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河和内陆航行废物收集、交付和接收公约批准和实施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荷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1日
1998 年 11 月 26 日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法律,于 1996 年 9 月 9 日在斯特拉斯堡缔结,关于莱茵河和内陆航行中航行废物的收集、交付和接收 (Trb. 1996, 293) We Beatrix, by恩典上帝,荷兰王后,奥兰治-拿骚公主,等等等等等等。所有看到或听到这些读到的人,致敬!让我们知道:因此,我们考虑到了 1996 年 9 月 9 日在斯特拉斯堡缔结的公约,该公约根据第91,宪法的第一个成员需要在王国受其约束之前获得各州的批准;此外,有必要制定实施该公约的规则,主要是通过修订《地表水污染法》、《环境管理法》和《民法典》;因此,我们在听取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州议会协商后,已经批准并理解,因为我们在此批准并理解: 第 I 条 2 用于: 第 I 条: 第 I 条: 第 I 条:第 I 条 第 I 条 [2009 年 2 月 12 日废除] 第 II 条第 5 条: 第 II 条: 第 II 条: 第 II 条: 第 II 条 II 第 II 条 [红色:修改地表水污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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