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DIAMONDS Second Amendment BILL(作为第 76 条法案在国民议会中提出;在 2005 年 8 月 19 日第 27929 号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法案的解释性摘要)(英文为法案的官方文本)(MINISTER矿产和能源) B 392005 印刷份数。 1 800 ISBN 0 621 35871 1 一般解释性说明 方括号中的粗体字表示现有法规的遗漏。带有实线下划线的词表示在现有法规中的插入。法案 修改 1986 年《钻石法》,以定义某些表述;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在任何出售未抛光钻石的地方向被许可人提供协助;重新规定南非钻石和贵金属监管机构可能颁发的各类许可证;规定签发临时钻石购买者许可证和证书,使持有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拥有未抛光的钻石;为可处理未抛光钻石的处所作出新的规定;要求用于出口目的的未抛光钻石必须首先在钻石交易和出口中心提供;扩大监管机构和国家钻石交易商的权力;要求钻石生产商向国家钻石贸易商提供一个生产周期中生产的所有钻石的一定百分比;要求被许可人将未抛光钻石的登记册保留五年而不是两年;废除某些过时的规定;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由南非共和国议会颁布,如下修订 1986 年第 56 号法案第 1 节,经 1988 年第 28 号法案第 1 节、1989 年第 22 号法案第 1 节和第 10 号法案第 1 节修订199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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