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下列立法文件应作修改和补充: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1月12日《关于国家身份证号码登记法》:第11条第1款应补充:第 3-6 小节),内容如下: "3-6) 对采取其他措施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资助分销武器的授权国家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大规模毁灭性;”。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9 年 8 月 28 日“关于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律”: 1)第 1 条:第 3-1)项应写成如下: "3-1) 公职人员:担任负责公职的人;官员;被授权执行公共职能的人;在公共组织或准公共部门实体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 appointed or elected to the legislativ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bodies or armed forces of a foreign country, where any a person who holds a position; a person who performs any public function for a foreign state; a person who holds a leadership position in各国根据具有国际条约地位的协定建立的组织;"以以下内容补充第 3-2) 小节: "3-2) 法律问题独立专家 - 根据与合作伙伴或商业实体的雇佣合同独立和作为雇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14) 应删除小节; 2) 第 3 条第 1 款第 19) 款中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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